答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:“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。”该规定主要是针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财产权属问题,即该出资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,适用的前提是父母出资确系赠与的真实意思。因此,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情况下,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,子女仍负有偿还义务。我国民间有父母为子女结婚而出资置办房屋的习俗,一般认为这种出资属于赠与性质,但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,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,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,此现象也绝非法律所倡导。因此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,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,子女负有偿还义务。同理,父母婚前支付的首付款,除非明确表示为赠与,否则应当按借款予以处理,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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